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工作的主导者,是管理、控制教学过程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安排、课堂纪律,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等教学工作完全负责。
第二条 课堂教学必须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注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价值引领相结合,注重学科知识的系统性和前沿性,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教育。
第三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注重挖掘课程的思想政治元素,发挥好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激发学生立志成才的内生动力。
第四条 教师要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禁止在课堂发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禁止在课堂传播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内容;禁止在课堂传播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第五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组织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选用教材(自编讲义)备课、授课。
第二章 课前准备
第六条 教师授课前,要分析学情,了解学生的专业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了解本课程与先修和后续课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与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表》。多名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时,由系主任负责组织课程组集体备课,统一教学要求,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借鉴。
第八条 教材选用要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集体研究确定的教材,教师个人不能随意更换。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推荐学习参考书目,指导学生利用图书馆、网络教学资源等辅助学习。
第九条 教师要精心设计教学,编写教案。教案内容应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使用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拟布置的作业等。每位老师所上每门课程均需有手写教案。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教学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接打电话、不在教室内吸烟。
第十一条 教师应提前10分钟,带齐教案、教材、PPT、笔记本电脑、平时成绩登记表、考勤记录表等教学资料到达教学地点,做好上课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教师教态要自然、亲切,着装要整洁、大方。授课语言要清晰、准确、语速适当。板书要规范、工整、清楚、布局合理。
第十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组织的直接责任人,要敢于管理课堂,善于管理课堂,保证学生到课率,维护课堂秩序。
第十四条 教师在每学期第一次授课时,应向学生介绍自己,告诉学生联系方式及辅导方式;向学生说明本课程的性质、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平时成绩管理办法(详见1.2化学化工学院平时成绩考核管理办法)、考核方式、期末试卷批改方式(详见1.3化学化工学院期末试卷批改细则)等事项;向学生提示本课程的学习方法;对学生的出勤、课堂纪律、课堂笔记、作业、学习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五条 课堂讲授信息量要适当,内容正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深浅适宜;要着重讲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注重学生学习效果与学习目标的达成度,课堂评价方式得当,教学反馈及时恰当。
第十六条 教师要灵活运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注重教学范式改革,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要避免照本宣科、照屏宣读、罗列堆砌、平铺直叙、过度依赖多媒体手段。
第十七条 对于专业主干课程(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仪器分析、物理化学、化工原理)必须上习题课,习题课一般安排在晚自习辅导时间,不占用正常上课时间,每周一个学时或隔周一次上两个学时。不能按照要求上习题课的教师下学期不安排上本门课程(含与之相应的实验课)。安排的习题应具有典型性,着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逐步掌握分析问题的思路和解题方法,培养逻辑推理和判断能力。
第十八条 教师不能私自调课、请人代课、停课,不得提前下课。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时,应提前请假,并履行正式请假和调课手续。
第四章 作业
第十九条 教师应适当布置作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促进学生思维发展,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业量要适当。。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作业要认真批改,每两个教学周至少批改一次作业。有评价等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A、B、C、D、E),批改日期,批改教师签名。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主讲教师应做好每次作业成绩登记,并妥善保管。对抄袭作业者,除严肃批评外,还应给予每抄袭一次作业视作缺交一次作业的处理,并加以记载。教师在作业批改完毕后,对作业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和应注意的问题在课堂上应做出具体点评。
第五章 实验课教学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本实验课程的分批、分组及实验教学的组织与执行,并将分组情况,上课时间、地点报给教学办公室主任和实验教学中心主任。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包括预做实验),清楚了解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仪器设备、注意事项、实验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向学生布置预习要求,实验前要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按要求完成预习的学生不能参加实验。
第二十四条 在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老师严禁离开实验室,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排除试验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实验操作不规范的学生应予以纠正,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科学的作风。
第二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并签字确认或验收学生实验结果并做好记录,对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令其重做,同时要检查实验仪器、工具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实验报告批改应有批改符号,成绩等级,批改日期,批改教师签名。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实验指导教师应与实验课题组、实验员老师认真讨论实验方案,准备实施条件,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十八条 实验员老师应根据实验课的安排与要求,熟悉每个实验所用到的仪器及性能,预先做好各项实验准备工作。 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均要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配合实验指导教师认真做好实验教学组织工作,圆满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实验开始前,实验员老师配合实验指导教师预做实验,实验过程中随时掌握实验仪器的工作状态,出现故障及时解决。实验结束后,做好实验仪器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成绩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由实验指导教师综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