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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0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二条 凡我系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考试工作由教学副院长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一)院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课教师、班级主任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五条 考试方式: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撰写论文、上机操作等方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方式。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要经主管教学的主任批准,并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全校性选修课由教务处批准,在开课申请中注明)。

第六条 考试命题

(一)考试命题在有关主任的领导下进行,由任课教师命题或约请有经验的教师命题,系主任批准。

(二)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同一专业不同班级开设同一课程的考试应逐步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并统一阅卷。

(三)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各科命题时可考虑基本题(或称基本得分题)约占60%、综合分析、应用题占30%、偏难题约占10%,避免随意出怪题、难题,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四)凡主干课原则上必须使用试卷库,随机抽样。尚未建立试卷库的非主干课课程,出考题的依据是:课程教学(或考试)大纲的要求,实际教学情况。

(五)各科试题必须同时准备A、B卷两套,在考试前两周提交,经系主任审核同意签字后交教学秘书(或学院指派的专人)。每套试题必须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结束后由教学秘书把本学院(系)各科笔试试题(含A、B卷)及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汇总存档。

(六)各科试题的满分为100分,题分为整数分。

 试卷的印制与管理

第七条 试卷印制

试题和试卷交接、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题的打印、复制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需要草稿纸的试题应在试题打印单上注明附空白纸张数目(不允许学生自带稿纸)。考试前一周,主考教师将试卷(A卷和B卷)交系教务秘书,由教学主任从中选择一份作为考试用卷,教务秘书填写印卷单,按统一格式送学校文印中心印制,在印制过程中,应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三)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应交教务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4年。

(四)教学主任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复查成绩登记表,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任课教师协商解决。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九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系批准办理了进修旁听手续的学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条 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10天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系办公室;经主管教学的主任审定后,由系办公室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院证明),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名单由系办公室于考试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该生。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二条 所有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有效证件按时进入指定考场考试.

 考试的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教学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10分钟安排。专业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

第十四条 考场安排

(一)课程考试安排应间隔合理或两门不同课程交叉错开,按考号对号入座。学生不得随意调换位置,不得将考试必备用具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二)公共必修课考场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

(三)专业课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和时间的,应提前向教学主任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考生在8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二)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教学班主任负责提前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三)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监考须知》,对考场纪律负起责任。考毕,监考人员点清试卷并装订,填写封面内容及《考场记录》并签名后交系考务办公室。

第十六条 考试巡视

(一)学院主要领导人在专业课考试期间对考场进行巡视。

(二)巡考职责主要是:检查考场秩序和各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如发现主、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应督促其立即改正;如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有权会同监考人员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当场对该学生作出处理。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记分采用百分制。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课程学习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左右),适当参考期中考试和平时的考查成绩(约占30%左右)。同一门课程学生总评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避免整体偏高或偏低。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不超过1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为1%-10%。

第十八条 评卷时采取流水阅卷,严格按既定标准评分,做到评分的一致性,努力减少评分误差。除非计算错误,卷面成绩不得更改。当卷面成绩出现整体偏高或偏低时,应查找原因,征得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予以合理(或同比例)调整,使课程总评成绩分布更趋正态,并分析和研究提高考试质量。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本课程考试结束后四天内完成评卷评分工作考试成绩由系办公室在最后一门考试结束四天后经系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审核后可以网上登录成绩。教师个人不得事先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

第二十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教学办公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由同行教师和教务秘书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并签署核查结果意见。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则须教学副院长同意,在试卷(卷面成绩单)更正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修正录入成绩

第二十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学办公室主任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 每个学生应关心系公布的成绩查询信息,了解自己的成绩。学生参加补考、重修重考应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和缴费手续,留意补考、重修重考安排通知。

                         考试质量的分析与检查

第二十 考试质量与教学质量密切相关。为确保考试质量,教学副院长将抽查每学期课程的考试结果,并分析考试质量,为改进命题和改进教学提供必要的参考。

第二十 应对每门课程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补考、重修和重考

第二十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需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重考。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重)考课程按补(重)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或重考”字样。须重修重考的学生原则上应与教学班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第二十 凡属正常补考的,原则上在学期开学后第周进行。公共课补考的具体时间和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补(重)考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教师不得私自安排学生补考。

第二十 为做好补考的准备工作,教学办公室主任必须在开学前将《不及格通知》发至学生个人,并把不及格学生名单和科目送教务处。非正常缺考的课程(指旷考、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的课程)应重修重考。

二十八 学生参加补考或重修,须按规定到系和教务处办理手续,并按开课部门的补考或重考安排,凭学生证在指定地点参加补考或重考。

 附则

二十九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